智信精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13 17:57:4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智信精密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激励对象名单》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限制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及分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正)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务办理》(2024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等,并就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声明事项
一、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授予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四、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五、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正 文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 2024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
2. 2024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能促进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2024 年 11 月 7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司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
关议案。并同时披露《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陈爱东女士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4. 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7 日将公司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公司监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作出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 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
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以 2024 年 12 月 13 日作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前述事项亦经公司第二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的交易日。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
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57 元/股。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