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德精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13 17:15:49
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2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2
第四章 解聘事务所情形与程序......5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6
第六章 附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含续聘、改聘)行为,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等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 3 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刑事、行政处罚;(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三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管理水平、工作方案、审计费用等内容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三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符合公司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家具备基础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具体符合性要求进行洽谈协商,从而确定是否选聘的方式。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及符合性情况进行必要审核后提议续聘,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财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符合性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决定。
(六)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原则上不应设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最高限价;如需设置,应在选聘文件中明确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及市场价格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上市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解聘事务所情形与程序
第十六条 当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包括以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
息;
(四)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五)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
(六)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七)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八)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九)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再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