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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隆雅图: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12 20:28:38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公司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属下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保护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尽量采取长期及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八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
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规章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及时进行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健康危害。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维护职工尊严,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
供更多的机会。
第十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并完善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公司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供应商和客户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别是要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公司对供应商、客户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客户、供应商都应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不遵守商业道德的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信息,不得非法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指派具体部门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公司应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尽量采用绿色环保、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着力提高原材料重复利用效率,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定期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六章 社会公益事业与公共关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福利事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七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可以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 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 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
(三) 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八章 本制度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制度:
(一)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自律规则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自律规则,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自律规则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 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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