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辐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12 18:57:41
关于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2003 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 11-13 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下称“卓建”)接受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中祥律师、钟王平律师(下称“卓建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卓建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根据2024年11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4年11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91号)(下称“《通知》”),《通知》载明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方式、提案编码、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6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绿景社区布吉路1028号中设大厦B栋19层1915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张冬波先生(代行董事长职责)主持。
本次股东会按照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卓建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共 13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80,780,0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4,001,897 股的 68.4768%。
经核查,现场出席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9,883,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4,001,897股的
68.13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896,5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4,001,897股的0.3396%。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纪委书记以及卓建律师。
卓建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卓建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经卓建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根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子公司签署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2.《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深圳金鹏源光明灭菌产业基地项目的议案》;
3.《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4.《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子公司签署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0,503,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470%;反对 2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11%;弃权 2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49,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561%;反对 2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695%;弃权 2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44%。
2.《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深圳金鹏源光明灭菌产业基地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0,520,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65%;反对 24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67%;弃权 1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67,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948%;反对 24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054%;弃权 1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98%。
3.《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0,502,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463%;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34%;弃权 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48,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463%;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036%;弃权 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01%。
4.《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0,513,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99.8526%;反对 25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96%;弃权 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60,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380%;反对 25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476%;弃权 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44%。
表决结果:上述 4 项议案表决通过。
卓建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与《通知》一致,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卓建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卓建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律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杨林 刘中祥
____________
钟王平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