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威新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2 18:56:12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正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4-79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12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 1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清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23 人,代表股份 253,700,073 股,占
股份总数的 38.9328%。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242,502,07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7.21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0 人,代表股份11,197,999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7184%。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420 人,代
表股份 11,197,999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718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秦桂森、黄雨桑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53,700,073 股。同意 253,003,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55%;反对 601,6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2%;
弃权 94,7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501,5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809%;
反对 601,6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730%;弃权 94,756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62%。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53,700,073 股。同意 253,003,109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53%;反对 573,2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9%;弃权123,7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501,0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760%;
反对 573,2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188%;弃权 123,756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52%。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53,700,073 股。同意 253,029,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6%;反对 462,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821%;弃权 208,5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527,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0109%;反对 462,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7%;弃权 208,5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2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