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公告时间:2024-12-12 16:26:4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03 号)注册同意,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精工科技”或“发行人”)向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94,300.19 万元(含本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国泰君安”或“主承销商”)作为精工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股票类型和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4.59 元/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024 年 11 月 29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的 80%,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 12.79 元/股。
发行人律师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4.59 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14.07%,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四)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拟发行股票数量为 73,729,624 股(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本次拟募集资金/发行底价,向下取整精确至 1 股),不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数量136,548,000 股(含本数),且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总股本的 30%。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64,633,440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即 51,610,737 股)。
(五)发行对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格为 14.59 元/股,发行股数 64,633,440 股,募集资金总额 943,001,889.60
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7 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配售结果如下:
序 限售期 获配股数 认购金额
认购对象
号 (月) (股) (元)
1 杨岳智 6 1,850,582 26,999,991.38
2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 6,853,324 99,989,997.16
3 杨舢 6 3,427,004 49,999,988.36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8,800,548 128,399,995.32
5 陈学赓 6 1,850,582 26,999,991.38
6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 2,056,202 29,999,987.18
7 朱蜀秦 6 1,850,582 26,999,991.38
8 钟革 6 3,427,004 49,999,988.36
杭州风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实成
9 长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 3,427,004 49,999,988.36
1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1,850,582 26,999,991.38
11 郭伟松 6 6,785,469 98,999,992.71
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3,701,165 53,999,997.35
13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6 2,056,202 29,999,987.18
14 吴晓纯 6 2,056,202 29,999,987.18
15 张宇 6 1,850,582 26,999,991.38
16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4,386,566 63,999,997.94
1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8,403,840 122,612,025.60
合计 64,633,440 943,001,889.60
(六)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七)募集资金量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43,001,889.6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417,214.2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35,584,675.4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 94,300.19 万元(含本数)。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议、批准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3 年 5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3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
2023 年 7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事宜。
2023 年 10 月 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事宜。
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事宜。
2024 年 4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批准过程
2024 年 1 月 24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浙江精工
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4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精工
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03号)。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决策、审批、注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批准,实施过程合法、合规。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及《浙江
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共计 546 名特定投资者。
2024 年 11 月 28 日,在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本次共向
546 名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包括: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 20 家(已剔除关联方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未剔除重复机构);基金公司 51 家;证券公司 44 家;保险机构 28 家;其他机
构 353 家;个人投资者 50 位。
自 T-3 日认购邀请书发送投资者(即 2024 年 11 月 28 日)后至申购日(2024
年 12 月 3 日)上午 9:00 前,有 3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保荐人(主承
销商)审慎核查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上述过程均经过国浩律师(杭州)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