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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美菱: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1 19:54:20

证券代码:835892 证券简称:中科美菱 公告编号:2024-067
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 “中科美菱”)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财务公司”)签
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将于 2025 年 4 月 13 日到期,为持续拓宽公司的融资渠
道,保障现有融资渠道的畅通,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同时考虑财务控制 和交易合理性,经与长虹财务公司协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与长虹财务公司 续签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长虹财务公司将在其经营范围 内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要求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
(二)决策与审议程序
2024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
事吴定刚先生、钟明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2 票。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时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 35 号
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 35 号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3 年 8 月 23 日
法定代表人:张晓龙
实际控制人: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资本:2,693,938,365.84 元
实缴资本:2,693,938,365.84 元
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联关系: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持有长虹财务公司 35.04%的股权,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各持有长虹财务公司 14.96%的股权。长虹美菱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12.1 条第(十三)项第 2 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财务状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长虹财务公司的资产总额为
22,138,838,303.55 元,吸收存款为 16,097,293,182.56 元,负债总额为
18,434,509,010.33 元,所有者权益为 3,704,329,293.22 元,2023 年营业收
入为 205,240,682.72 元,净利润为 154,327,989.47 元,计提信用减值准备为
-25,024,318.97 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4,446,276,470.30 元。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未经审计),长虹财务公司的资产总额为
18,024,281,152.60 元,吸收存款为 12,085,644,355.67 元,负债总额为
14,294,950,343.09 元,所有者权益为 3,729,330,809.51 元。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长虹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 162,362,315.76 元,实现净利润
111,312,989.37 元,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245,317.57 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为-2,228,988,233.94 元。
履约能力分析:长虹财务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经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已连续多年与长虹财务公司开展存款、票据开立等金融业务,长虹财务公司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双方业务开展良好。基于历史合作经验及长虹财务公司经营情况,本公司认为长虹财务公司能够遵守双方的约定,与本公司开展良好的金融服务合作。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长虹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长虹 财务公司吸收本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 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低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 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长虹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 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 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长虹财 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 型服务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 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长虹财务公司签署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指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
乙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 服务。

2.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通过业务合作达成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
3.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高层定期会晤和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业务信息及合作情况。
4.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乙方亦有权自主选择向除甲方以外的对象提供金融服务。
5.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6.乙方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上市公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与甲方开展业务和进行资金往来,不损害甲方特别是甲方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资金结算与收付服务、票据承兑服务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财务公司可办理的其他业务,乙方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1.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2.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3.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4.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5.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6.从事同业拆借;
7.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8.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
9.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10.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服务价格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为:
1.关于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低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
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2.关于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3.关于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并实施该等限制。相应限制具体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同时,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不应超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其他授信项下业务以双方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最高不超过授信协议规定的最高限额。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在乙方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3.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的其他中间业务服务,以双方约定为准。
(六)乙方的承诺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根据甲方实际需要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2.乙方配合甲方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
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3)乙方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4)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5)乙方任何一项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条规定的要求;
(6)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
或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
(7)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乙方的出资额,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后,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予以监督指导,或采取干预措施;
(8)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
金的 10%;
(9)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并对乙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导致无法正常运营;
(11)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乙方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将及时启动相关风险处置预案,乙方承诺将及时提供相应信息并采取措施或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消除上述风险因素,对于甲方按风险处置预案程序采取的措施,乙方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4.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乙方承诺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进行风险评估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财务经营指标及财务报告等,乙方的年报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乙方保证甲方在本机构存款的安全性、独立性和保密性,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各项业务的开展均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6.乙方承诺对按照甲方意愿提供的票据、结算等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 并就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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