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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太微: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11 19:45:51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
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
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
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
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
的客户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
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
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
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
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
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
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
求,可能导致公司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
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八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
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
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
明理由。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
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
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
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
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
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
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
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
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
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确实
难以保密的,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
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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