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味业:海天味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1 18:29:26
证券代码:603288 证券简称:海天味业 公告编号:2024-057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2月11日,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对现行《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 为维护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经中国证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485 万股,于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2014 年 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普通股 7,485 万股,于 2014 年 2 月 11
市。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 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
责人。 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股份/股权提供任何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修订前 修订后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不得转让。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股份; 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产的分配;
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要求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