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气: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11 18:08:01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5、本激励计划考核管理方法科学合理,能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稳定和吸引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推动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