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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方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11 17:56:44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即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特别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信息)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应成立舆情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特别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信息)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
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响应与协作。舆情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与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监控及管理舆情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的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报告舆情应当真实、及时、客观,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刊载日期、标题及主要内容、刊载媒体、产生的影响、公司核实情况、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分类及处理流程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包括: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对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
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需立刻向舆情工作组汇报,若为涉及公司的重大不稳定因素,需立即向江苏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重大舆情
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并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如下工作:
1.迅速启动调查,了解舆情相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2.及时联系刊发媒体,尽量避免负面信息或未经证实的内容进一步发酵;
3.保障公司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做好疏导和回复工作,体现公司对积极处理舆情的正向态度,减少公众对于舆情信息的误读误判;
4.可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相关内容的澄清。若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5.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二)一般舆情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并将处置结果汇报舆情工作组组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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