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凯易佰: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1 17:50:46
证券代码:300592 证券简称:华凯易佰 公告编号:2024-127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简介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范金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5 日(星期四)
6、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楷林国际 A 座 1610 公司会议
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4 人,代表股份 231,402,55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5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29,102,32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9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9 人,代表股份 2,300,2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6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2 人,代表股份 23,312,53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1,012,29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9 人,代表股份 2,300,2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68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独立董事钟水东先生、监事会主席耿立鹏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管军铃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均已履行请假程序。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
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1,125,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2%;
反对 255,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6%;弃权
2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3,035,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09%;反对 255,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974%;弃权 2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熊林律师、李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