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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华安证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11 17:26: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3017 号
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音少杰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 14:30 在安徽
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华安证券 21 楼会议室,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长章宏韬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505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79,367,4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49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38,750,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405%。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50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0,616,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089%。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1 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情况:同意 2,378,023,7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5%;反对 76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弃权 57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1.2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 2,377,878,0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4%;反对 803,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弃权 685,6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1.3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 2,377,883,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6%;反对 780,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弃权 70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1.4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 2,377,704,5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1%;反对 660,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 1,00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1.5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 2,377,761,6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5%;反对 861,3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弃权 74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1.6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 2,377,812,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6%;反对 799,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弃权 755,6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1.7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 2,377,962,2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9%;反对 548,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 856,9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1%。
1.8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 2,378,072,2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5%;反对 570,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 72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76,717,3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6%;反对 1,184,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弃权 1,46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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