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康新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0 20:21:41
证券代码:300048 证券简称:合康新能 编号:2024-070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
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背景
因公司完成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将由1,113,738,857股增加至1,116,701,357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 1,113,738,857 元增加为 1,116,701,357 元。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五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五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 1,113,738,857 元。 1,116,701,357 元。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是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2 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是指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是指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总工程师。 书。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4 1,113,738,857 股,均为普通股。 1,116,701,357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
锁事宜。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并办理股份加
锁解锁事宜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
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
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
以锁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6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7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股股东的利益。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
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
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
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
产。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8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必是公司的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3:00。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3:00。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