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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环保: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0 17:29:47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4-071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项目投资主体:浦江富春紫光水资源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名称:浦江县金坑源区块水资源生态产业经营项目 30 年经营权。
项目总投资金额:项目竞拍金额 164,713 万元及项目公司运营资金 1,500
万元,预计总投资金额为 166,213 万元。
项目资金来源: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
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参与金华市某县域水资源生态产业经营项目竞拍的议案》,会议同意授权控股子公司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环保)以不超过人民币17 亿元价款参与金华市某县域水资源生态产业经营项目竞拍,并同意其竞拍成功后,在当地成立全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3.3 亿元)以运营相关项目。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上事
项。
近日,紫光环保在浙江产权交易所成功竞拍获得浦江县金坑源区块水资源生态产业经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或浦江项目)30 年经营权。现将本次对外投资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紫光环保作为公司水务环保项目的实施主体,确立了以“水的系统性治理为
导向,深入实施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的战略,为了进一步拓展环保水务市场,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紫光环保参与浦江项目竞拍,并以挂牌价格 164,713 万元竞拍成功。紫光环保根据有关要求,在项目当地成立全资项目公司浦江富春紫光水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以运营本项目,考虑项目公司经营期流动资金为 1,500 万元,本项目预计总投资金额为166,213 万元。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紫光环保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1.投资主体名称:浦江富春紫光水资源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乔卫龙
3.注册资本:33,000 万元人民币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E7DPH9X8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仙华街道仙华路 298 号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资源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天然水收集与分配;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8.股东情况:紫光环保持有 100%股权。

9.组织机构:设董事 1 名,董事对股东负责,不设股东会、董事会。项目公司设监事 1 名,经理 1 名。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
(二)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浦江县金坑源区块水资源生态产业经营项目 30 年经营权。
2.项目实施模式:浦江县水务局授予项目公司在项目经营权转让期内,独家且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管理、运营和维护仙华水厂、仙华水库、金坑岭水库、外胡水库和金坑岭水库与仙华水厂之间的输水管,以及相关的项目设施,享有水库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权,提供项目范围内的自来水供水服务、原水供水服务、水生态调节服务和农业灌溉用水供给服务并获得收入的权利。在经营权转让期结束时,浦江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项目经营权。
3.经营权转让期限:项目经营权转让期为 30 年,自经营权转让日起算。
4.项目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紫光环保通过以注册资本金及提供财务资助的形式将资金转至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同浦江县水务局签订《浦江县金坑源区块水资源生态产业经营项目经营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后支付转让款。
三、协议主要条款
(一)协议主体
甲方:浦江县水务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续的浦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下属的政府职能部门。
乙方:浦江富春紫光水资源有限公司,系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国法律在浦江县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经营权转让
1.经营权转让范围
(1)甲方对仙华水厂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甲方对仙华水库、金坑岭水库、外胡水库3座水库水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方对金坑岭水库与仙华水厂之间的输水管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关于项目设施的所有操作手册、操作摘要、转让札记、设计图纸、文件以及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资料、项目设施设备清单,使乙方可以正常运营、维护本项目。
2.经营转让期限
本项目经营权转让期为三十(30)年,自经营权转让日起算。
3.转让价款
本项目 30 年经营权的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 164,713.00 万元,大写:人民
币壹拾陆亿肆仟柒佰壹拾叁万元整。
4.付款方式
自《经营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 1 周内,且《浦江县仙华水厂自来水售水协议》、《浦江县外胡水库原水供水协议》已签订生效,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 10%,即人民币 16,471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陆仟肆佰柒拾壹万元整;在甲乙双方完成签订移交(接收)工作完成确认书的前提下,乙方应付清转让价款的剩余部分(转让价款的 90%,即人民币 148,242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亿捌仟贰佰肆拾贰万元整)。
(三)经营权移交及责任风险
在经营权转让日,甲方将本项目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从经营权转让日起享有本项目经营权范围内的项目设施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负责按照本项目经营权的范围以及约定的运营维护内容,负责相应的运营费用,并承担相关的运维管理风险。
仙华水库、金坑岭水库、外胡水库除约定的运营维护内容工作之外的工作由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负责实施,水库安全、管理等责任及风险不随本项目经营权的转让而转移。
(四)项目经营收入
项目经营收入为自来水供水收入、原水供水收入、水生态调节收入及农业灌溉供水收入。水生态调节收入和农业灌溉供水收入由甲方按季度支付;县自来水公司按月支付自来水供水收入;县农饮水公司按月支付原水供水收入。

(五)协议的提前终止
1.乙方严重违约事件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严重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乙方在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实质性不属实,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3)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经营权转让价款(政府方原因除外);
(4)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出租、转让或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经营权;
(5)乙方根据适用法律进行清算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6)乙方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乙方因管理不善、擅自停业、歇业或未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维护,而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的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2.甲方严重违约事件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严重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甲方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作出时实质性不属实,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3)甲方未能有效维护乙方对于本项目经营权的独占性,对乙方的本项目经营权造成严重妨碍或擅自撤销乙方经营权

(4)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水生态调节收入和农业灌溉供水收入,且应付未付金额累计达到 3,000 万元时;
(5)县政府及本级任何政府部门对本项目经营权、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征收、征用或国有化;
(6)经营权转让期间县政府本级发布的收费价格政策、收费水量政策等导致乙方经营收入降低的,且甲乙双方在该事项发生后6个月内未就该等事宜的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的;
(7)甲方因为行政主管部门的变更和职能职责的调整,造成无相应的政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能够承继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
3.供水相关事项
如果在转让经营期内,《浦江县仙华水厂自来水售水协议》或《浦江县外胡水库原水供水协议》未能签署或继续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
自来水供水企业及外胡水厂经营单位未按《浦江县仙华水厂自来水售水协议》及《浦江县外胡水库原水供水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自来水供水收入及原水供水收入,且逾期支付自来水供水收入及原水供水收入合计累计金额达到 4,000万元时,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
4.补偿事件事项
在转让经营期内,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事件发生后,甲乙双方在 6 个月内仍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提出补偿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提前终止本协议。
5.法律变更或上级政府行为导致的终止
如果在本协议生效日后, 因法律变更及上级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主要义务,或使得乙方本项目经营收入减少以及经营成本增加的,而此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若在 6 个月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提前终止本协议。
若本协议相关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且导致本协议实质内容
无法继续履行的,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提前终止本协议。
6. 协商一致终止
在经营期转让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7.提前终止后的补偿
若本协议提前终止,则除非协议另有约定,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提前终止前按约定确定提前终止补偿金,甲方应在本协议提前终止后的 2 个月内完成提前终止补偿金的支付。
(六)一般补偿及其他违约赔偿
1.一般补偿
(1)甲方一般补偿事件导致乙方经营成本长期增加,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调整自来水供水单价、原水供水单价、水生态调节收入单价、农业灌溉供水单价,甲方将审核乙方关于调整费用单价以进行一般补偿的申请,并通过调价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若调价不成功或调价未能充分补偿乙方的损失时,在征得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采取延长经营权转让期的方式进行补偿。
(2)乙方一般补偿事件导致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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