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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瓦股份: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10 17:26:28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已经或可能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对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提高舆情防范和处置工作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工作;
(四)及时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具体负责公司日常舆情信息的采集、分析、
核实和管理,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部门,在报告舆情信
息时应做到及时、客观、准确、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日常舆情信息采集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生产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与舆情管理相关的响应、配合、执行工作。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舆情发生时,及时研究、客观评估、统一部署,高效制定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面对舆情工作,公司应以客观事实为准绳,秉持真诚开放的态度,积极组织、有效协调对外宣传工作,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要求下,真诚、及时回应媒体等的疑问,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工作时,应以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主动沟通、化解矛盾、低调处理,积极配合相关方面做好处置工作。
(四)高维管理。公司在应对舆情过程中,应有高维管理的意识,积极借势用力,努力化险为夷,维护和传播良好企业形象。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知悉与公司有关的舆情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步通报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部长。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应立即对舆情信息核实,并着手制定应对草案。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后,应及时对舆情基本情况进行判断,如为一般舆情,应将基本情况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全体成员通报,并启动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对于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对于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专门会议,就应对措施作出决策和部署。相关部门同步开展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积极控制传播范围,正面引导舆情发展。具体措施包括:
(一)迅速调查、核实、了解真实情况;
(二)及时取得与信息源(如刊发媒体)的联系,就真实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沟通,防止事态失控、舆情持续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接待工作。充分发挥“上证 E 互动”、投资者电话热线等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客观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舆情的关切、对事件的处理,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恶意炒作。
(四)及时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汇报、沟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必要时以公开信息披露的方式对舆情进行澄清、解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及知情员工应对前述舆情遵守保密义务,在依法
披露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恶意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罚,并视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因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相关媒体、自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
为,如因此对公司企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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