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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燃能源: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0 16:21:42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4-081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6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年7月18日,公司收到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佛国资规划〔2023〕16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按有关规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三)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28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姓名及职务,在公示期限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3年8月1日出具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2023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3年8月16日公告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六)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七)202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二、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
(一)回购注销的依据及原因
鉴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人主动辞职,1 人因客
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未继续在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继续在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事由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 988,213,1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998299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999149 股。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实施完毕。
(三)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出现需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情形的,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鉴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人因主动辞职,1 人因
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数量由 40 万股调整为 40×(1+0.2999149)=51.9966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价格调整规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6.18 元/股调整为(6.18-0.5998299)÷(1+0.2999149)=4.2927 元/股,其中1 名因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款需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限制性股票的回购金额、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223.2058万元及应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股份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 39,709,118 3.08% 0 519,966 39,189,152 3.04%
件股份
二、无限售条 1,248,045,293 96.92% 0 0 1,248,045,293 96.96%
件股份
三、股份总数 1,287,754,411 100.00% 0 519,966 1,287,234,445 100.00%
注:股本结构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登记结果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股权分布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鉴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人因主动辞职,
1 人因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1.996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此外,公司 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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