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材料: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12-09 18:42:29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润化学材料”)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和企业公民义务,有效提升品牌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
合法财产赠予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相关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润化学材料各部门、业务单位、
直属机构。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一般包含以下类型:
(一)向受灾地区、定点帮扶地区、对口支援地区或者社会弱势群体的公益性捐赠;
(二)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三)支持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四)结合自身业务发展所开展的其他公益性捐赠。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弱势群体等组织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六条 各部门、业务单位、直属机构组织公益性捐赠
活动,原则上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完成。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
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等。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各部门、业务单位、直属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紧密围绕企业文化理念和核心价值
观组织开展对外捐赠活动,并确保活动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一致。
第九条 开展对外捐赠活动的资源由办公室根据各部门、
业务单位、直属机构上报捐赠计划统一筹划,集中使用,形成合力,优先投放影响面广、社会效益好的重大项目。
第十条 开展对外捐赠活动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
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的方式和规模。公司每年用于对外捐赠活动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净利润的1%,每年用于对外捐赠活动的资金增幅不得高于净利润增幅。
第十一条 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
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停止报批新的对外捐赠。事前已经公司审批并已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捐赠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
理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任何职工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对
外捐赠;未经公司知情同意,任何职工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捐赠;公司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企业方提出的正当捐赠用途,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业务单位、直属机构在报送、财务
列支各类捐赠支出时,涉及同一捐赠事项,应准确完整统
计各项费用。最终捐赠数据以财务列支捐赠数据为统计口径。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据《华
润化学材料权责运行手册》《华润化学材料非集体决策事项清单》慈善捐赠事项审批流程履行审核、审批职责。
第十六条 办公室是对外捐赠活动的日常管理机构,主
要职责:
(一)统筹管理公司对外捐赠活动;
(二)编制公司年度对外捐赠计划(预算方案),提交有权机构审批;
(三)跟进各部门、业务单位、直属机构对外捐赠实施情况及预算使用情况,建立公司对外捐赠台账;
第十七条 财务部/董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外捐赠会计核算管理;
(二)负责按照确定的会计核算科目和规则记账并对外付款;
(三)负责履行公司年度捐赠计划(预算方案)及公司年度预算外对外捐赠支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四)负责对外捐赠信息披露。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各部门、业务单位、直属机构应在每季度最
后一个月的25号前,将本单位该季度对外慈善捐赠实施情
况(以该季度财务列支捐赠项目为准)和下一季度捐赠计划报总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上报。
第十九条 各部门、业务单位、直属机构开展对外捐赠
活动的费用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总部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的对外捐赠预算,总部办公室在每年12月中旬编制下一年度的对外捐赠预算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业务单位、直属机构须在每年12月
25日前,对本年度对外捐赠的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报送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业务单位、直属机构完成捐赠行
为后,应根据公司财务相关制度规定,及时提交符合要求的捐赠凭证至财务部/董办报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为华润化学材料二级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华润化学材料办公室负责制订、
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2022年印
发的《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