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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12-09 18:26:02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84 号
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宝泰隆,证券代码:601011;
焦 云,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焦 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清涛,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秦 怀,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常万昌,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刘 欣,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焦云、焦强、李清涛、秦怀、常万昌、刘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20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2年在建工程减值测试资产组变更未提供合理性依据。2022 年公司将宝泰隆一矿、二矿、三矿与 30 万吨稳定轻烃项目在建工程相关的资产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并以该资产组为基础进行相关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较 2021 年仅以 30 万吨稳定轻烃项目在建工程相关的资产作为资产组的情况发生变更,但公司管理层未就该资产组变更提供合理性依据,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重大诉讼进展未及时披露。2023年7月3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公司控股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天泰)与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龙煤天泰于 2023 年 8 月 9 日收到一审判决书,
但公司迟至 2023 年 8 月 15 日才对上述一审判决结果进行披露。因
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龙煤天泰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于 2024 年 1 月 5 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
件通知书》,但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27 日才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
予以披露,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披露不及时。
三是 2023 年年报中前五大供应商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 2023
年年报编制工作不审慎,未准确统计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数据,对 2023 年年报中第四、第五大供应商的认定及采购金额披露不准确。
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5 条和
第 7.4.4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焦云、焦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
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李清涛、秦怀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常万昌作为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欣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分别对任期内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4.3.1 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焦云、焦强、时任总裁李清涛、秦怀、时任财务总监常万昌、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欣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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