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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华股份: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09 17:41:08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 2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楼 邮编:400023
8th Floor, Pingan Fortune Centre, No.25 WestAvenue, Jiangbei Town,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P.R.China
电话/Tel: +8623 8679 8588 6775 8383 传真/Fax: +8623 8679 8722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意字第 02306159 号
致: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现根据贵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贵公司于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1 月 21 日,贵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
m.cn)及指定媒体刊登了《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控股股东东方鑫源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
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刊登了《重庆丰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临时提案提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公告。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定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5 点 00 分在重
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鑫源路 8 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且将公告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50 名,代表股份数 25,120,242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9.0835%。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董事会公告》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当场清点后,经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股权赠与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821,5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494%;反对 32,7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2%;弃权 2,265,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821,5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0.8494%;反对 32,7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302% ; 弃权 2,265,9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0204%。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共计 56,387,350 股,该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本议案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5,120,242 股。
2、《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及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818,6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378%;反对 18,1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1%;弃权 2,283,4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818,6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0.8378%;反对 18,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721% ; 弃权 2,283,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0901%。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共计 56,387,350 股,该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本议案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5,120,242 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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