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兵器装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6 20:52:18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 B) 公告编号:2024-72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兵器装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
发出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已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兵器装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实际控制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装备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长安”)、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资产”)。本次发行前,兵器装备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410,747,155股股份,通过下属单位中国长安、南方资产、中汇富通投资有限公司、南方工业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2,524,474,704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39.68%。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509,337,860股计算,本次发行后,兵器装备集团合计持股比例为42.6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兵器装备集团、中国长安及南方资产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鉴于本次发行对象兵器装备集团、中国长安及南方资产已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并同意兵器装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后,兵器装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因此,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兵器装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本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