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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起步: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6 20:20:32

证券代码:603557 证券简称:ST 起步 公告编号:2024-124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具体情况如
下:
一、公司董事会人数变化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董事会运作效
率,公司拟对董事会成员人数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人数由 7 名调整为 5 名,其
中非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 2 名。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调整情况
专门委员会 调整前 调整后
陈丽红(召集人)、张盛旺、 陈丽红(召集人)、张盛旺、
战略发展委员会
孙兵、陈卫东、许强 廖应海、陈卫东、许强
李有星(召集人)、陈丽红、 许强(召集人)、陈丽红、
提名委员会
许强 陈卫东
许强(召集人)、陈卫东、 许强(召集人)、陈卫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孙兵 张盛旺
审计委员会不涉及调整,成员仍为陈卫东(召集人)、许强、廖应海。
三、《公司章程》修订具体情况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日常经营
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拟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补偿、贷款或其他财务资助等形式,对购买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股份的活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
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
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股
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
得转让。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应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份;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四条 ……
新增明确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复制行使查阅权的权限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及对合法行使查阅权的要求;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新增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的查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阅、复制权。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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