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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国际: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06 19:21:00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业务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各级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开展及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等有关监管规定, 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金融衍生业务是指在境内和境外开展的期权、
远期、掉期及其组合的各类金融衍生业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单位”) 。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的总体原则是“严格管控、规范操作、
风险可控”。
金融衍生交易应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
为目的,以真实业务背景为依托,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严格控制金融衍生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不得超越套保
范围,交易工具应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金融衍生业务的规模、期限等应当在资金需求合同范围内,原则上应当与资金需求合同一一对应,产品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
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金融衍生业务。
商品类、股票类金融衍生业务一律不得开展。
第三章 金融衍生业务的内部审批流程
公司及所属单位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主体资质及年度计
划须逐级履行内部有权决策程序,年度计划内容至少应包括实货规模、保值规模、套保策略、交易场所、工具、品种、资金占用规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内容。
拟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制定本单位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岗位职责、交易流程、业务审批程序、风险管理要求、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应急处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内容。根据业务类型制定专门的操作手册或合规手册。
(二)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采用定量及定性的方法,及时识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风险事项,明确处置权限及程序。
(三)设置独立交易的资金管理部门或岗位、风险管理部门、监督
审查部门,并明确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前中后台部门、岗位、人员职能权限分离,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交易及风控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等,无不良从业记录。
公司根据所属单位上报的金融衍生业务计划,对全年
累计交易金额进行估计,纳入公司套期保值额度管理,按照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公司及所属单位具
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时,应由所属公司财务部对汇率、利率等波动风险做敏感性分析,以对冲汇率、利率等风险敞口为目的,说明金融衍生业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报经总裁(总经理)或有权签字人签批后执行。
所属单位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期限在 12 个月以上及在
手金融衍生业务展期的,除按照第十二条履行本单位审批外,还应上报公司总部审批,由公司总裁最终签批后执行。
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批准的金融衍生业务额度及
品种的,须重新报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章 职责划分
公司各部门职责
(一)公司资产财务部职责
1、受理公司所属单位金融衍生业务计划报告,审核金融衍生业务资质,拟定公司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计划,报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根据集团金融衍生业务管理要求,逐级上报年度金融衍生业务计划。

2、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负责受理下属公司期限超过12 个月的金融衍生业务的申请及金融衍生业务的展期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签批程序。
3、负责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监控及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立金融衍生业务交易台账,汇总和登记相关交易信息,包括委托日期、委托金额、交割日期、交割价格、交易银行及盈亏情况等;根据汇率及损益情况适时发布预警提示;每月报告金融衍生业务持仓规模、盈亏等信息,定期(季度、年度)编制分析评价报告。
4、设立金融衍生业务交易岗、资金支付岗,明确职责,负责金融衍生业务的日常办理,各岗位实行不定期轮岗。
5、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依据各金融衍生交易业务的需要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准确上报涉及金融衍生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职责
根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确定金融衍生业务需履行的决策程序,按照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业务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并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三)公司审计部职责
建立健全金融衍生业务审计监督体系,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检查或复核工作,对金融衍生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内控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核算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出具内审报告。
(四)公司法务合规部职责

负责对金融衍生业务的合规性以及具体交易文本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可能发生的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根据风险性质,核查原因并适时将相关情况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相关授权人员报告。
公司所属各单位职责
(一)按时上报年度金融衍生业务计划报告。
(二)在各自金融衍生业务额度内完成本单位金融衍生业务具体交易的审批流程。
(三)负责金融衍生交易的台账登记,并根据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四)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五)建立报告制度,分为日常报告和临时报告。
1、日常报告: 金融衍生业务签约及交割当日,在司库系统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利用司库信息化系统形成日报告机制;每月结束后,次月10 日内报告金融衍生业务变动及持仓规模、盈亏情况、套期保值效果等情况;随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年度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如业务品种、保值规模、盈亏情况、年末持仓风险评估等)、套期保值效果评估、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并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未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应进行“零申报”。
2、临时报告:各单位发生如下紧急事项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同时向公司提交临时报告:
(1)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或损失;
(2)存在违规操作;
(3)发生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强制平仓、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等。
(4)金融衍生业务在过去 12 个月内累计亏损达到上年经审计净利润 10%。
(5)持仓规模超过同期套保范围或风险敞口规模的规定比例。
(六)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上述列举的紧急事件时,应由公司办公会研究后审慎决策是否进行止损并停止该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五章 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
各级子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金融
衍生业务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各级子公司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有关企业董事会或
类似决策机构负责交易授权审批。授权应当明确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品种和额度,金融衍生业务交易操作授权书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或重新授权。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一)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
(二)连续三年经营出现亏损

(三)整体现金流连续三年为负。
金融衍生业务当年产生的实际亏损达利润总额 10%或新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单位,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风险敞口规模的 50%。
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划拨和使用
的审批程序。各单位不得利用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公司所属单位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
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参与金融衍生业务的所有人员应当充分理解金融衍
生交易的风险, 严格执行金融衍生交易的业务操作,遵循风险最小化原则, 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金融衍生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业务有关的信息。
对于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风险、重大法律纠纷、
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在一个自然日内向公司专项报告,并对采取的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制度。
第六章 处罚
对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出现违规的,根据《中央企业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 37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机构。
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风险、造成严重影响等问题的,公司将在年度考核中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七章 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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