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武生物:关于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06 18:19:43
关于浙江我武生物科技 份有 公司
0 年第一次临时 东大会的法律意 书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份有 公司
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以下 称 本所 )接受浙江我武生物科技份有公司
(以下 称 公司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以下 称 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东大会则》法律、
法、 性文件(以下称 法律法 )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份有公司章
程》(以下 称 公司章程 )的 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东大会(以下 称
本次东大会 )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
本所及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券法律业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券法律业务执业则( )》 定及法律意
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了法定 循了勤勉尽
和实信用原则 了充分的核查 保法律意所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所发的 性意合法、准确 不存在假 、 导性
或 大漏并承担相应法律任。
本所律师已 按照有关法律法 的 求和律师 业公 的 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的神对公司本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 了审查和 。
在 审查 程中本所假
1. 上 文件中的所有 、盖章及印章 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本所的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上文件中所的全事实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上 文件的 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 为 力 并且其 为已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 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 并且 些文件的原件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就 事出具法律意如下。
一. 关于本次东大会的召、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浙江我武生物科技 份有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 东大会的 知》(以下 称 会 知 ) 公司 事会已于本次 东大
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知各东。
公司 事会已在会 知文件中明了本次东大会召开的时、地点及
权登日事 并在会 知文件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东大会审的
案。
公司本次东大会取现场投票和 投票相合的方式 现场会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 14:30 在上海市徐汇区江 333 号 40 号楼 6 楼会室召开
深圳券交易所交易 投票的时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 9:15
9:25、9:30 11:30 和 13:00 15:00 深圳券交易所互 投票
投票的时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 9:15 15:00。会召开的时
和地点均符合有关会 知的内容。
基于上核查 本所律师为 本次东大会的召、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 及公司章程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 东大会人员 格、召 人 格
本次 东大会由公司事会召。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东大会之现场
会 的 东(或 东代理人) 料及相关 文件 出席本次 东大会之
现场会 的 东(或 东代理人)共 5 人 代 公司有 决权的 份数为
248,952,701 占公司有 决权份总数的比例为 47.5478%。
根据深圳券信息有公司提供的本次东大会 投票果 参加
本次 东大会之 投票的 东共 434 人 代公司有决权的份数为
8,862,568 占公司有决权份总数的比例为 1.6927%。
上 出席本次 东大会的 东(或 东代理人)外 出席或列席本次东大
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事、监事、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前 参与本次东大会之 投票的东格 由 投票 提供机构
在 参与本次东大会之 投票的东格均符合法律法、公司
章程 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为 出席本次东大会人员格、本次东
大会召人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 东大会的决程序、 决果
(一)本次东大会的决程序
本次会审 及决的事 与公司会 知中列明的 案一 本次
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案或新的提案。
公司本次 东大会取现场决和 投票相合的方式。出席现场会
的 东(或 东代理人)以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 知中列明的 案
了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及公司章程定的程序 票、监票。
公司 深圳券交易所交易 和互 投票 为本次东大会提
供 投票平台。 投票束后深圳券信息有 公司提供了本次
投票的决果。
本次东大会投票决 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则合并 现场投票和
投票的 决果。本次东大会审的涉及影响中小投 利益的
案公司对现场及参加 投票的中小投 单独票。
(二)本次东大会的决果
查 根据合并 后的决 果公司本次东大会审 如下
案
1.《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的方案》
决果 同意 257,535,413 占出席会 东所持有效决权
份的 99.8915 反对 234,160 占出席会 东所持有效决权
份的 0.0908 弃权 45,696 (其中 因未投票 弃权 0 )
占出席会 东所持有效决权份的 0.0177。
中小投 决情况为 同意 8,582,912 占出席会的中小东
所持有效 决权份的 96.8423 反对 234,160 占出席会的
中小东所持有效 决权份的 2.6421 弃权 45,696 (其中 因
未投票 弃权 0 ) 占出席会的中小东所持有效决权份
的 0.5156。
2.《关于变更会师事务所的案》
决果 同意 257,511,431 占出席会 东所持有效决权
份的 99.8821 反对 173,725 占出席会 东所持有效决权
份的 0.0674 弃权 130,113 (其中 因未投票 弃权 5,320
) 占出席会 东所持有效决权份的 0.0505。
中小投 决情况为 同意 8,558,930 占出席会的中小东
所持有效 决权份的 96.5717 反对 173,725 占出席会的
中小 东所持有效 决权 份的 1.9602 弃权 130,113 (其中
因未投票 弃权 5,320 ) 占出席会 的中小 东所持有效 决
权份的 1.4681。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东大会审的案均得有效 。
基于上核查 本所律师为 本次东大会的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及公司章程的定本次东大会的决果合法有效。
四. 意
上 本所律师为 公司本次东大会的召、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及公司章程的定 出席本次东大会人员格、本次东大会召人
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东大会的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及公司章程的
定 本次东大会的决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不得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书正本一式份。
(以下无正文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