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亚微透:泛亚微透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6 17:07:13
证券代码:688386 证券简称:泛亚微透 公告编号:2024-040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提高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公司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发展情况,为了进一步保障投资者权益,公司拟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并修订《公司章
程》相应条款。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本次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
章程,本章程为重述章程,替代原章程及历 况,制订本章程,本章程为重述章程,替代
次章程修正案。 原章程及历次章程修正案。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
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
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
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至少应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至少应
记载如下事项: 记载如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证件号码;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证件号码;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
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
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
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