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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05 20:01:34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董事、监事)以
及公司各部门、直属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
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事件均属于内幕信息: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能够对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方、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规定填写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容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所处阶段;
(四)登记时间、登记人等事项。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送内幕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人员在应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在各责任单位内部流转时,各责任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一)能够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1.内幕信息发生时,信息知情人(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信息知情人应尽的保密义务和需要履行的责任,提醒应对方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2.公司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传递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负责确定其管理范
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从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起,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档案信息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应根据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文书制定等环节的进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因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信息,并从更新之日起,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同一事项有多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信息由该事项的承办部门汇总并统一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
4.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经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向深交所备案。
(二)能够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相关人员
1.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委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备案。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自记录存档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各责任单位如须对外提供内幕信息的,应
严格遵守《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
义务。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
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按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并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 2011 年 4月 28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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