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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宝山新: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5 18:33:44

证券代码:002786 证券简称:银宝山新 公告编号:2024-087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 年 12 月 5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横沥镇湾区智造基地 4 号楼 1 号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贺飞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41 人,代表股份 206,390,23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4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99,76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30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39 人,代表股份 6,628,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3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39 人,代表股份 6,628,83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39 人,代表股份 6,628,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375%。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8.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的戴毅律师、邓洁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678,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0%;反对 34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1%;弃权36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16,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575%;反对 34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30%;弃权 36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94%。

议案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685,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87%;反对 3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8%;弃权36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24,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737%;反对 3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40%;弃权 36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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