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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4-12-05 16:10:54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600644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须知
一、本次股东会参会人员为持有本公司股份登记参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公司邀请参会的有关人员。
二、公司鼓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确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做好出席登记,并服从会务人员的现场安排。
三、本次会议按照集中报告议案、集中发言、表决和宣读法律意见书及决议的顺序进行。
四、由于本次会议的所有资料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已于 12 月 6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披露,报告人对议案的报告要突出主题,力求简明扼要。
五、集中发言期间,每位发言者第一次发言时间不超过 5 分钟,发言者提出问题,在得到大会解释后,若有疑问,可以要求进行第二次发言,第二次发言时间不超过 2 分钟,有关发言者不得提出与议案无关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情况决定讨论时间的长短。
六、请各位参会人员遵守会场秩序。
2024 年 12 月 17 日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程表
时间:2024 年 12 月 17 日 9:30
地点:乐山市金海棠大酒店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刘江
会议议程:
序号 议程 报告人
1 宣布会议到会情况和股东会须知,会议开始 刘 江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游 涛
2 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3: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吴英俊
3 股东发言提问及回答 参会股东
4 现场投票表决(推选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工作人员和见证律师组成发票、 刘 江
监票、唱票、计票、统票小组)
5 宣布现场表决情况,上传现场投票情况至交易所信息公司 监事代表
工作人员
6 宣读表决(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结果、法律意见书和股东会决议、董事 刘 江、
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见证律师
7 宣布会议结束 刘 江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如下修订。
修订条款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依据
以下条款取消“独立董事出具、
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第一段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第十八条第(五)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第二十二条第(五) 详见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作》6.3.10、6.3.13、
第二十四条第(六) 6.3.16、6.3.19、6.3.20、
第二十五条第一段 6.3.21、6.3.23 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一段
第二十八条第二段、第(六)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
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 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
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
第三十二条 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修订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作》第 6.3.25 修订
告》”)。 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
…… 金专项报告》”)。
……
本议案已经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8 月 1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现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请予审议。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7 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进行了如下修订。
修订条款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山电力股份有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乐山电力股份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 根据《股东减
息披露工作,根据《公司法》、《证 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持办法》、《董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监高股份管
第一条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 理规则》、《自
修订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律监管指引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第 15 号》修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自 订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
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减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减持
行为: 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
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股份;大股 根据《自律监
第二条 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 东减持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管指引第 15
修订 份除外; 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大股东 号》第 2 条修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 减持其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订
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买入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
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条至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大股东减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持其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
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十
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 二条的规定;
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
本办法。 以外的股东,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首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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