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核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04 2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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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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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事
务
所
专
项
制
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师
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行为,切实维护股东权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的原则: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的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的职责:
(一)按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近年来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二)按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业务招聘文件;
(三)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责任,及时、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业务相关的会计报表及资料,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一)按照公司要求如实提供能够证明本单位资质情况的资料证件,如上年度财务决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注册会计师人员证明等;
(二)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事项,按期完成审计工作。
第三章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没有因违规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 3 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的,公司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完成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审计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就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对是否聘
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完成审计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它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意见。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续聘;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对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程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履行义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情况。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及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的,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七章 监督与惩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
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相关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