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达:万邦达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4 20:16:32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24-064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4 年 11 月 19 日,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股权登
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下午 3:00 在北京市朝阳区五里
桥一街 1 号院非中心 22 号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飘扬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272 人,代表股份295,367,4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5.29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271,594,3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2.4583%;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0 人,代表股份 23,773,1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8411%。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1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0,051,6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2003%;反对 4,498,6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5231%;弃权 8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7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股总数为 23,773,283 股,同
意 18,457,4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6393%;反对 4,498,67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232%;弃权 8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75%。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1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4,004,3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5385%;反对 1,22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4155%;弃权 13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4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股总数为 23,773,283 股,同
意 22,410,1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663%;反对 1,227,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21%;弃权 13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17%。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1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3,691,9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4327%;反对 1,19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4038%;弃权 4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6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股总数为 23,773,283 股,同
意 22,097,7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522%;反对 1,192,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174%;弃权 4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钱莉女士、李梦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