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4 18:36:01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 2024-086 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8号)(下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映红: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交易进展的情形。2022 年 12 月 26 日,
你公司与云南柏丰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柏丰集团”)签订的向其出售云南东方柏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柏丰”)51%股权的《产权交易合
同》生效,该交易为重大交易。2023 年 12 月 26 日,上述交易款中的部分债权
款逾期,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在逾期时披露重大交易进展,直至与柏丰集团、东方柏丰签订《还款协议》时才披露前述债权出现逾期的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映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映红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
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和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经营意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将严格按照云南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
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