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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4 18:26:26

证券代码:300893 证券简称:松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8
债券代码:123244 债券简称:松原转债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
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相应整改的情况告知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落实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共收到一份通报批评、一份警示函和一份监管函,均已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已整改落实。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深交所通报批评的决定书(纪律处分措施)
2023 年 7 月 27 日,深交所对公司、现任董事长胡铲明、现任董事兼总经理
胡凯纳、现任董事会秘书叶醒出具《关于对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审纪〔2023〕7 号),认为:针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长胡铲明、时任总经理胡凯纳、董秘兼代行财务总监叶醒未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且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募集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针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1 条、第 6.3.5 条的规定。该通报批评决定提示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
2023 年 8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
监管局”)针对情况 1 所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报文件信息披露不准确等行为,对公司出具《关于对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5 号),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六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警示函提示公司于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同日,宁波监管局对上述事项的主要责任人出具《关于对胡铲明、胡凯纳、叶醒、李未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6 号),该措施提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深交所监管函(监管措施)
2024 年 3 月 15 日,深交所对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叶醒出具《关于对浙江
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叶醒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31 号),认为:公司存在无人接听投资者服务电话的情形,违反了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8.1.7 条的规
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及时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3.3.34 条的规定。该监管函提示
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保证在工作时间投资者服务电话畅通,认真友好接听并有效反馈,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整改措施
针对情况 1、2,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对上述规范的理解和执行,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流程,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意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针对情况 3,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同时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保证在工作时间投资者服务电话畅通,认真友好接听并有效反馈,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承诺: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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