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德电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4-12-04 18:23:41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注:加“删除线”表明该条款被删除,“字体加粗”表示增加或修改该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
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 ......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
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制。 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法承担连带责任。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分配;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