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生力:迪生力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4 18:10:31
证券代码:603335 证券简称:迪生力 公告编号:2024-055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赵瑞贞、朱东奇: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生力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因“三旧”改造等原因,迪生力轮毂生产线于 2023 年 8 月开始停产,开展
部分旧设备拆除、搬迁至新厂区等工作,直至 2024 年 1 月在新厂区启动生产。期间,公司轮毂生产业务完全停止,对公司的整体生产经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经营住所变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披露公司进行整体搬迁和经营住所变更,但未披露轮毂业务停产等重要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
赵瑞贞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东奇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迪生力、赵瑞贞、朱东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深度整改,特别是相关岗位人员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学习,同时公司将对岗位责任人加强问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