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恒逸石化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4 17:38:26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4-133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采用现场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4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4 日 9:15-
2024 年 12 月 4 日 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260 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81,869,2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34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81,869,2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3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2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6,597,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50%。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1
月 19 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960,088,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10%;
反对 21,355,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76%;
弃权 424,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14,816,76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942%;
反对 21,355,91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63%;
弃权 424,77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于野、竺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