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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3 20:36:42

证券代码:002134 证券简称:天津普林 公告编号:2024-083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03日 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03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0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0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4号
TCL科技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秦克景先生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7人,代表股份67,143,379股,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6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107%。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66,026,154股,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6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563%。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76人,代表股份1,117,225股,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6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276人,代表股份1,117,225股,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6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6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76人,代表股份1,117,225股,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6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李新军律师和曹建民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秦克景先生、净春梅女士、庞东先生、邵光洁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逐项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1.1、选举秦克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6,347,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44%。秦克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449%。
1.2、选举净春梅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47,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81%。净春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42%。
1.3、选举庞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6,272,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31%。庞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6,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599%。
1.4、选举邵光洁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46,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67%。邵光洁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18%。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志东先生、杨丽芳女士、周国云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逐项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李志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6,179,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40%。李志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3,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007%。
2.2、选举杨丽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6,176,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05%。杨丽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0,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895%。

2.3、选举周国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6,177,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16%。周国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1,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517%。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毛天祥先生、王松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逐项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3.1、选举毛天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6,321,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63%。毛天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5,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574%。
3.2、选举王松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46,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58%。王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5%。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815,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2%;反对68,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8%;弃权25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1%。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214%;反对68,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56%;弃权25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30%。
5、审议通过《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733,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92%;反对151,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4%;弃权25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0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907%;反对151,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47%;弃权25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45%。
6、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736,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7%;反对132,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2%;弃权2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219%;反对132,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30%;弃权2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25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新军曹建民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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