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03 20:37:14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作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根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予以调整。
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2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
职,2 名激励对象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4,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2025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在上述授信总额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公司由公司及子公司以其拥有的
资产为其自身融资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由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以信用或资产抵押、质押方式相互提供对外担保;接受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永跃先生及其配偶章紫娟(若适用)、子女欧阳文昊(若适用)以信用或资产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提供担保。上述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交易定价公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公司已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核权限、决策程序、日常管理与报告、日常监督、风险控制、责任追究等,加强风险管控,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正常经营及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已就公司2025年度委托理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洪波、高建萍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