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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3 20:05:33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5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54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375,231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4.20 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274,575,970.2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4,165,010.9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0,410,959.22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及承销
费用(不含税)后的剩余募集资金 271,467,562.99 元已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到
账。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 14261 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近日在中国银行淄博临淄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会同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存储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 年产 20 万吨特种纸
限公司淄博临淄 211752306386 271,467,562.99 项目(一期)
支行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0,410,959.22 元,与上表中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11752306386,截止 2024 年 11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27,146.76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年产 20 万吨特种纸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昊、王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每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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