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源:动力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12-03 19:18:22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四节 对外担保范围及审批程序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2000]191 号文批准,由北京动力源有限责任公司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004610665(2-1)。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3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27 号文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
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3000 万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Dynamic Power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 8 号
邮政编码:10007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2,829,58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
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公司党组织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
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
致力于功率电子学技术的研究与产品的开发和经营,在通信、分布式能源、电动
汽车等产业做电能转换与能源利用专家,成为该行业电能效率、质量和安全水平
进步的推动者和领导者。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力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节能工程、
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发电工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推广;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的技术开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充电桩的技术开
发;生产计算机软硬件;销售电力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仪器仪表、
环保设备、新能源汽车及配件产品、充电桩、光伏设备及元器件、新能源汽车换
电设施;新能源发电工程设计;生产电力电子产品;专业承包;租赁电力电子设
备、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运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上市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8695.3 万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净资产等额折为股份,共计5695.3
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5.5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12,829,588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任期届
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时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
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