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4-12-03 17:22:15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3 日
会议召开日:2024 年 12 月 10 日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10 日 14:30
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香樟街 39 号国贸金融大厦 33
楼 3310 会议室
主 持 人:董事长金朝萍女士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正式开始
宣布现场到会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董事、监事及列席 人员情况
二、发言人介绍本次会议各项议案
序号 议案内容 发言人
1 关于为中韩人寿发行资本补充债提供担保的议案 何欣
2 关于修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 何欣
行办法》的议案
3 关于聘请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童超
4 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童超
三、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答复股东质询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审议
五、推选两位股东代表、一位监事代表为现场会议的计票 人和监票人
六、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书面投票表决
七、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八、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并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董事会秘书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十、参会人员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十一、主持人作总结并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关于为中韩人寿发行资本补充债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韩人寿”)递交的《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请求浙江东方为发行资本补充债提供担保的请示》,公司拟就中韩人寿发行不超过 14 亿元资本补充债全额提供债项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担保人的情况介绍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中韩人寿成立于 2012 年 11 月,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12
亿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香樟街 39号国贸金融大厦 22-23 层,营业范围为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除法定保险以外的下列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凭有效《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经营)
公司目前持有中韩人寿 33.33%股权,系其控股股东,中
韩人寿的股东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33%
2 韩华生命保险株式会社 24.99%
3 浙江长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3%
4 温州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5.52%
5 温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49%
6 温州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5.49%
7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4.95%
(二)被担保人的财务情况
根据 2023 年度审计报表,中韩人寿 2023 年末资产总额
90.40 亿元,净资产 16.42 亿元,资产负债率约 81.84%;2023
年实现营业收入 25.86 亿元。实现原保费收入 23.80 亿元,同
比上升 71.46%,新单原保险保费达成 15.93 亿元,同比提升 72.9%;2023 年净利润-3.27 亿元。
根据 2024 年 9 月未经审计财务报表,中韩人寿 2024 年 9
月底资产总额 115.31 亿元,净资产 16.53 亿元,资产负债率约
85.66%。2024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29.54 亿元,同比增长
60%;实现原保费收入 26.35 亿元,同比增长 46%,其中新单 业务增长 8%,续期业务增长 138%;累计实现会计投资收益
额 3.37 亿元,会计投资收益率 4.68%,同比提升 2.12 个百分
点。2024 年 1-9 月累计净利润 69 万元,同比减亏 2.36 亿元。
13 月和 25 月继续率分别达到 98%和 98.9%,居行业前列。
中韩人寿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1-9月/2024年9月末 2023年度/2023年末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295,447.38 258,618.82
已赚保费 261,177.78 235,343.12
保险业务收入 263,682.91 238,024.15
营业支出 295,451.36 291,240.35
营业利润 -3.98 -32,621.52
利润总额 68.63 -32,733.33
净利润 68.63 -32,733.33
资产合计 1,153,069.84 903,978.59
负债合计 987,774.92 739,820.33
所有者权益总计 165,294.92 164,158.25
二、本次担保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的背景情况
为提升核心竞争力,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实现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中韩人寿拟充分利用保险企业融资工具,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行不超过 14 亿元(含 14 亿元)资本补充
债,发行期限 5 年+5 年(发行满 5 年后,中韩人寿可选择提
前赎回,发行期限最长合计不超过十年),用于补充附属一级资本,提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根据中韩人寿前期同多家评级机构沟通,初步评估其主体评级为 AA 至 AA+,信用发行资本补充债的债项评级为 AA-至 AA。鉴于近年发行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的债项评级均为AA+及以上,评级过低可能造成投资机构的准入障碍,提高融资成本,若由股东提供担保,可提升债项评级至 AAA。
(二)担保的主要内容
为支持中韩人寿业务发展,公司拟为其发行不超过 14 亿
元(含 14 亿元)的资本补充债全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 10 年。根据中韩人寿前期同各股东方的沟通,鉴于其他股东方因监管政策等原因,无法同比例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公司将参照市场化的担保费率,按中韩人寿资本补充债实际发行规模的 0.75%/年收取担保费,作为单方提供担保的信用补偿。
三、本次担保的必要性
中韩人寿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定位。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为中韩人寿发行资本补
充债提供担保,有利于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提振投资者信心,对其主体评级和发债事项的监管审批有正向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有效扩大潜在投资人范围,提升债券投资吸引力,降低债券票面利率以节省财务费用。
中韩人寿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及《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经营投资容错免责工作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资产损失责任划分、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责任追究工作职责、责任追究程序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修订情况对照表及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附件。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前
后对照表
公司制度修订前 公司制度修订后 修订说明
制度名称 制度名称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投资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 明确责任追究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对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 制定依据扩
益,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浙 经营投资风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 充。
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
“浙江东方”)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 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20号)、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违规经营
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国资
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 发〔2020〕7号)、《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
洁从业若干规定》、《浙江省企业国 步加强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省 的通知》(浙国资监督〔2023〕3号)、《浙
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 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经营投资容错
行办法》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机构等 免责工作的意见(试行)》(浙国资监督〔2023〕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4号)、《浙江省国贸集团关于经营投资尽职
合规免责事项清单(试行)》(浙国贸党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