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东微: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公告时间:2024-12-02 19:10:44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鉴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取消授予限制性股票 16 万股。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 347 人调整为 345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3,040 万股变更为 3,024 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董事会以
2024 年 12 月 2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6.6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4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024 万股。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