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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微: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持续发展(ESG)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02 18:53:54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持续发展(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了推进经
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倡导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可持续发展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践行环境保护、履行对利益相关方责任及完善公司治理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把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六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可持续发展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建立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可持续管理层级为四级管理,具体为:
(一)董事会;
(二)董事会ESG委员会;

(四)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
第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决策机构,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议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ESG委员会是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是可持续发展(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负责研究拟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组织或协调公司可持续发展事项相关政策、管理、表现及目标进度的监督、检查、评价,提出相应建议。董事会ESG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领导小组是公司可持续发展事项的管理层,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主要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推进各层级可持续发展事项工作的日常联络、工作协调,组织和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执行,同时统筹并推动可持续发展工作落地实施。
第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是公司可持续发展事项的执行层,由公司策划部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在部门内设置的ESG指定对接人,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开展和贯彻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部署,落实可持续发展工作任务并向可持续发展领导小组汇报执行情况。
第三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按规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公司应当积极进行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
利益。
第四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健康危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维护职工尊严,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培训制度,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定期开展员工满意度调查,深入了解员工的需求和期望,并根据调查结果调整管理策略,增强员工归属感和满意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加强员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组织建设,建立并完善员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员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公司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员工代表大会、
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员工的合理需求。
第五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产品特点,制定完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生产设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售后服务等,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公司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对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功能缺陷等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通过积极研发符合客户需求的优质产品和服务,提升科技生产水平,不断满足客户和社会公众的相关需求,积极助力产业链转型升级。
第六章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确保经营战略、政策和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政策的有关要求,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融入公司治理过程,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履行下列环境保护责任:
(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高效使用能源、水资源、原材料等自然资源;
(三)合规处置污染物;
(四)建设运行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相关税费;
(六)保障供应链环境安全;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采用低碳排放、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积极推进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排放污染物应当依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接受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
第七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开展或参与契合当地实际需求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社区建设、公益捐助、乡村振兴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八章 制度建设和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四十五条 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四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七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投资者关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对公司履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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