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关于子公司之间调剂担保额度暨担保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2 18:28:41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108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之间调剂担保额度暨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269,839.00万元,占最近一期(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0.6450%;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88,415.5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3.2930%。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融资决策效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预计在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41,000万元。
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调整后预计担保总额度为146,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承兑汇票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等方式。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公司可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或建设情况,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所列示子公司、已设立的子公司及将来新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担保额度进行调剂使
用;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所列示子公司、已
设立的子公司及将来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公司董事会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调剂
事项实际发生时确定调剂对象及调剂额度。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
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调剂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将康达国际供应链(天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康达国际供应链”)和上海晶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晶材”)尚未使用的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各1,000万元调剂至西安彩晶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晶光电”),用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本次担
保调剂事项已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额度调剂情况如下:
被担保方 调剂前年度 未使用担保 调剂后年度 调剂后可使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持股比例 最近一期 预计担保额 余额(万 预计担保额 用担保余额 担保方式
资产负债 度(万元) 元) 度(万元) (万元)
率
康达国际供应链 为其融资事项提供连
公司及 (天津)有限公 带责任保证担保、反
子公司 60% 36.40% 3,000 2,000 2,000 1,000 担保或抵(质)押担保
司 等
为其融资事项提供连
公司及 上海晶材新材料 带责任保证担保、反
子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 80% 7.24% 2,000 2,000 1,000 1,000 担保或抵(质)押担保
等
为其融资事项提供连
公司及 西安彩晶光电科 带责任保证担保、反
子公司 技股份有限公司 67% 61.80% 13,000 0 15,000 2,000 担保或抵(质)押担保
等
三、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上述决议,彩晶光电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目前担保 本次担保前担保 本次担保金 剩余可用担保 是否关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持股比例 融资类别
总额(万元) 余额(万元) 额(万元) 额度(万元) 联担保
康达新材 彩晶光电 67% 银行授信融资 16,840 14,840 2,000 0 否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2,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269,839.00万元,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0.6450%;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88,415.57万元,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3.2930%。
公司及子公司除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