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12-02 17: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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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54 号
关于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宏微科技,A股证券代码:688711;
马 君,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5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2023 年 12 月 6 日,江苏宏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23 年 12 月 5 日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中自愿披露“今年全年经营稳定,目前根据在手订单来判断,预计明年将继续保持不低于 50%的高速增长”。但是,公司在 2024 年上半年出现业绩大幅下滑,经营情况已发生明显
变化,且 2024 年 9 月 6 日,公司完成 2024 年全年业绩目标调
整,公司直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表(2024
年 9 月 3 日至 2024 年 9 月 23 日)》对公司《2023 年 12 月 5 日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关于 2024 年业绩预计情况进行补充披露,补充披露不及时,未能保持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公司业绩是市场和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对年度经营业绩进行客观、审慎的估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3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第 5.2.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马君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根据《警示函》认定,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5 条、第 4.2.12 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14.2.1 条、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马君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和内控制度,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