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药业:太龙药业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2 17:02:36
证券代码:600222 证券简称:太龙药业 公告编号:2024-063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6 - 2024/12/9 2024/12/9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11 月 11 日
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方案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573,886,283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股份 19,216,700 股,即 554,669,58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546,695.83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54,669,583×0.010)÷573,886,283≈0.0097 元/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097)÷(1+0)=(前收盘价格-0.009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6 - 2024/12/9 2024/1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郑州泰容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众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
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1 元。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71-67982194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