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告时间:2024-12-02 17:02:3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望参加本次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大会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四、股东参加本次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的“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简明扼要,每一股东发言不超过 3 分钟,发言总体时间控制在 15 分钟之内;发言时应当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发言顺序为在“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的先后顺序。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公司不能保证在“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单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六、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对未在表决票上表决或多选的,及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视同弃权处理,其中未提交的表决票不计入统计结果。在计票开始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表决,在开始现场表决前退场的股东,退场前请将已领取的表决票交还工作人员。
七、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或同一股份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
八、本次会议由计票、监票人进行议案表决的计票与监票工作。
九、公司董事会聘请金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会 议 文 件
目 录
序号 议 题 页码
审议关于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签署日常关联(连)交易框架协 5
1 议的议案
审议关于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签署日常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系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公司及成员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成员)与光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成员)之间的各项交易应遵守上交所及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根据上交所及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为避免频繁披露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可与关联人士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订立协议期限内各年度关联交易上限,关联交易年度累计发生额未超出年度上限的,无需逐笔披露,在定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即可。
为提高日常关联交易管理效率,遵循业务合理、公允定价的原则,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光大集团于 2021 年底就日常关联交易签署了《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非金融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并分别设定了 2022 至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上限。上述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约定的日常关联交易上限均
将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为保证日常关联交易的顺利开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拟与光大集团续签《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非金融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并分别设定 2025 至 2027年度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房屋租赁业务及非金融综合服务的相关交易金额上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签署日常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其中,《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2025至 2027 年度上限所适用的百分比率最高者超过 5%,因此该框架协议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此外,在 2021 年签署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项下,公司曾向联交所申请豁免就股份公司成员需存于光大银行(为公司的关联(连)人士)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设置每日最
高存款余额上限,并得到其相应许可。该项豁免许可也将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到期。为此,公司就
股份公司成员需存于光大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上限事宜向联交所申请新的豁免。联交所已批准该等豁免申请。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以下事项:
(一)同意公司与光大集团签署《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分别设定 2025 至 2027
年度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年度上限,并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境内外监管部门的要求(如有)对《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
议》进行相应修改;
2.根据联交所的意见(如有)和公司实际情况对《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项下2025 至 2027 年度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年度上限进行调整。
(二)同意并追认公司向联交所申请豁免就股份公司成员需存于光大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设置 2025 至 2027 年度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上限;若联交所撤回该等豁免,则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 14A.53 的相关规定要求,就股份公司成员需存于光大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设置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上限。
以上事项,提请各位非关联股东审议。
附件: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附件: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二四年 月 日在北京签署:
(1)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集团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法定代表人为吴利军
先生;及
(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为刘秋明先
生。
(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各自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A) 股份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
(B)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集团公司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按上市规则定义)。
(C) 集团公司成员与股份公司成员在日常经营中需要进行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并互相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为此,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保证分别促使各自
集团公司成员及股份公司成员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精神,进行各类证券和金融产
品交易并互相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
双方兹就前述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
1. 定义和解释
1.1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下述措词应有下述含义: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营业日” 指除中国或香港法定的公共假日和休息日(即周
六和周日)以外的任何日期;
“证券交易所” 指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
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
“香港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 指现行有效且不时修订的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交所证券上
市规则》,按情况而定;
“上海上市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有效期限” 指本协议第 6 条所赋予之定义;
“具体合同” 指本协议第 5.1 条所赋予之定义;
“附属公司” 与香港上市规则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控制” 与上海上市规则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股份公司成员” 指股份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控制企业或他们其中的
任何一家;
“集团公司成员” 指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联系人”与香港上市规
则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指本协议项下第2.1条集团公司成员与股份公司成
员在日常经营中进行的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活动;
“证券和金融服务” 指本协议项下第2.2条及 2.3条集团公司成员与股
份公司成员在日常经营中相互提供证券和金融服
务的各类交易活动;
“关联交易” 与现行有效且不时修订的上海上市规则中的“关联
交易”的定义相同;
“关连交易” 与现行有效且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