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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万恒:《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02 17:01:00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舆情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舆情工作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
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证券事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研判和处置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小组。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告、官方网站等平台及时发布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遭受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等舆情的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及其他职能部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由董事会办公室核实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小组报告,并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董事会秘书应积极推进调查核实工作并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等具体情况,采取发布澄清公告、与媒体沟通、与投资者沟通等相应的措施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及其他职能部门应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然后由董事会秘书向舆情工作小组组长报告。
舆情工作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等内部处罚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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