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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贤丰: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9 21:03:38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ST 贤丰 公告编号:2024-128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财务报告审计
意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为否定意
见。
2. 公司上一年度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本次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
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考
虑到公司与原审计机构北京兴华的聘期已满,且其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求等情况,公司认为中兴
华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
计机构的要求,公司拟聘任中兴华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
3. 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
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
【2023】4 号)的规定。
4.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无异议。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聘任中兴华为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中兴华具备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事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和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影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中兴华信用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且在中国证监会等各类监管机构的历次评价和检查中,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有着良好的口碑和声誉,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中兴华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机构信息
名称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 组织形
李尊农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人 式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
成立于 1993 年(由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3 年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数量 189 人
上年末从
注册会计师人数 968 人
业人员类
别及数量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
489 人
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经审计的收入总额 185,828.77 万元
最近一年
审计业务收入 140,091.34 万元
业务信息
证券业务收入 32,039.59 万元
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124 家
主要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上年度上
主要行业 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市公司审 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
计业务信 建筑业等。

审计收费 15,791.12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
83 家
客户家数
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 11,468.42 万元
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
1 亿元
投资者保 额
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

险购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 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
华被判定在 20%的范围内对青
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部分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近三年,中兴华因执业行为受(收)到行政处罚 2 次、行政
监管措施 16 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4 次,未受(收)
诚信记录 到刑事处罚。42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8 人次、行政监督措施 37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
及纪律处分 8 人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刘伟明,2012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 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审计工作,2024 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多家证券业务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李红艳,2017 年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201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 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2024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3)项目质量复核人:王曙晖,199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 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 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刘伟明最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
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2014 年 1 月 3 日因对发行人业绩预计未审慎
发表专业意见受(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的自律监管措施;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李红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曙晖最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3. 独立性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
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 审计收费
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审计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年度审计报酬事宜并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定价原则将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工作的复杂程度、所需要投入的人员配置等因素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华为公司提供 4 年审计服务。公司 2023 年财
务报告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标准无保留意见、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原因
考虑到公司与原审计机构北京兴华的聘期已满,且其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求等情况,公司认为中兴华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拟聘任中兴华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北京兴华、中兴华进行了沟通说明,双方均已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更换无异议。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双方已积极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聘任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兴华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经验和资质,能
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名聘任中兴华为公司及子公司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以 7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同意聘任中兴华为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以 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同意聘任中兴华为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 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的书面文件;
4.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5.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函;
6. 深交所要求报备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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