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冶:中国中冶H股公告(建议委任董事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9 18:44:26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建 议 委 任 董 事 公 告
中 国 冶 金 科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连 同 其 附 属 公 司,合 称「本 集 团」)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於2024年11月29日 举 行 会 议,审 议 通 过 了 本 公 司 控 股
股东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 司(「中 冶 集 团」)提 名 白 小 虎 先 生(「白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执 行 董 事 的 议 案、提 名 周 国 萍 女 士(「周 女 士」)为
本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的 议 案,并 同 意 将 上 述 议 案 提 交
本 公 司 临 时 股 东 大 会(「临 时 股 东 大 会」)审 议 批 准。本 公 司 将 适 时 向 本 公
司 股 东(「股 东」)寄 发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知,并 於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结 束 後 就 董
事 变 更 及 各 董 事 会 委 员 会 组 成 变 更 另 行 刊 发 公 告。
白 先 生 之 履 历 详 情
白 先 生,1968年1月 生,中 国 国 籍,无 境 外 居 留 权,现 任 本 公 司 党 委 常 委、
副 总 裁。白 先 生 历 任 上 海 宝 冶 建 设 公 司 工 程 经 营 部 副 总 经 济 师、市 场 营
销 部 副 处 长、广 州 大 学 城 项 目 部 副 经 理、广 州 分 公 司 经 理 兼 广 州 大 学 城
工 程 项 目 部 经 理、华 南 分 公 司 总 经 理、广 州 分 公 司 总 经 理、党 总 支 书 记,
上 海 宝 冶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工 程 总 承 包 部 部 长,上 海 宝 冶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中 国 中 冶 河 南 分 公 司 总 经 理。2015年10月 至2016
年10月,先 後 任 中 冶 东 方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总 经 理、党 委 副 书 记、
党 委 书 记,中 国 中 冶 河 南 分 公 司 总 经 理;2016年10月 至2017年3月,任 上
海 宝 冶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总 经 理、党 委 副 书 记,中 冶 东 方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总 经 理、党 委 书 记,中 国 中 冶 河 南 分 公 司 总 经 理;2017年3月
至2020年10月,任 上 海 宝 冶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党 委 书 记;2020年8月
起,任 本 公 司 副 总 裁。白 先 生 毕 业 於 西 安 冶 金 建 筑 学 院 自 控 系 工 业 电 气
自 动 化 专 业,获 工 学 学 士 学 位,是 正 高 级 工 程 师、高 级 经 济 师。
周 女 士 之 履 历 详 情
周 女 士,1960年2月 生,中 国 国 籍,无 境 外 居 留 权。周 女 士 自1992年3月 至
1996年9月,历 任 中 国 建 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计 划 处 副 处 长,综 合 计 划
部、计 划 财 务 部 主 任 助 理 兼 处 长;1996年9月 至1999年10月 任 中 国 建 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资 金 管 理 部 副 经 理;1999年10月 至2003年10月,
先後任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财 务 部 经 理、财 务 部 总 经 理;
2003年10月 至2009年12月,任 中 国 建 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2009
年12月 至2015年1月,任 中 国 建 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济 师;2015年1月 至
2016年9月,任 中 国 建 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济 师、总 法 律 顾 问;2016年9
月 至2020年2月,任 中 国 建 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济 师。周 女 士 大 学 毕 业
於 武 汉 建 筑 材 料 工 业 学 院 建 材 机 械 专 业,获 工 学 学 士 学 位,後 在 厦 门 大
学 获 得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是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上 述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董 事 酬 金 事 宜 将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及 股 东 大 会
授 权(如 需)执 行。本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的 具 体 薪 酬 可 参 阅 本 公 司 年 报。如 董
事 候 选 人 在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上 获 委 任 为 本 公 司 董 事,其 各 自 任 期 将 自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决 议 之 日 起 至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任 期 届 满 时 止,但 须 遵 守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对 独 立 董 事 最 长 任 期 的 规 定。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於 本 公 告 日 期,白 先 生、周 女 士 已 确 认 彼 等(i)并 无
担 任 本 集 团 任 何 附 属 公 司 的 其 他 职 务;(ii)与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主 要 股 东 或 控 股 股 东 概 无 关 系;及(iii)并 无 於 过 去 三 年 担 任
任 何 上 市 公 司 的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职 务。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白 先 生、周 女 士
并 无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中 拥 有 香 港 法 例 第571章《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第XV部 所
界 定 的 任 何 权 益;白 先 生、周 女 士 未 受 过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的 处 罚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惩 戒。周 女 士 已 确 认 其 符 合《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上 市 规 则》(「上 市 规 则」)第3.13条 所 载 的 独 立 标 准。
白 先 生、周 女 士 与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利 益 冲 突,也 不 存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则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的 情 形。此 外,以 上 董 事 候 选 人 提 名 并
没 有 任 何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13.51(2)条 的 规 定 而 须 予 披 露 的 其 他 资 料,亦
没 有 任 何 须 提 请 股 东 注 意 的 事 项。
提 名 政 策 及 程 序
提名委员会在检讨董事会架构时,会从多个方面考虑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文 化、性 别、教 育 背 景、专 业 经 验、技 能 及 知 识 等。董 事 会
成 员 的 聘 任 均 以 用 人 唯 才 为 原 则,并 在 考 虑 具 体 人 选 时,尽 可 能 按 照 董
事 会 整 体 运 作 所 需 要 的 才 能、技 能 及 经 验 水 平 而 作 出,以 保 持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适 当 平 衡。
提 名 委 员 会 认 为,白 先 生 具 备 担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的 资 格 和 能 力;周 女 士 具
有 丰 富 的 专 业 知 识,熟 悉 相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规 章 与 规 则,具 备 履 行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
工 作 经 历、业 务 能 力 符 合 本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任 职 要 求,且 能 够 推 动
董 事 会 实 现 多 元 化 目 标。有 监 於 此,提 名 委 员 会 於2024年11月29日 提 名
白 先 生、周 女 士 供 董 事 会 向 股 东 推 荐 於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上 选 任。
承 董 事 会 命
中 国 冶 金 科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王 震
联 席 公 司 秘 书
北 京,中 国
2024年11月29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包 括 执 行 董 事:陈 建 光 先 生;非 执 行 董 事:
郎 加 先 生 及 闫 爱 中 先 生(职 工 代 表 董 事);以 及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周 纪 昌
先 生、刘 力 先 生 及 吴 嘉 宁 先 生。
* 仅 供 识 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