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科:关于公司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9 18:37:47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简称:*ST 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145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科股份”)于 2023 年7 月31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且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
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分别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渝 05 破申 129 号及(2024)渝 05 破申 130 号《民事裁定书》,五中院正式裁定受理公司及重庆
金科的重整申请。五中院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担任公司和重庆金科的管
理人(以下合称“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1 日、2024
年 4 月 23 日、5 月 22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相关公告。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至少每月披露一次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事项进展情况
(一)重整事项进展的披露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 日、7 月 29 日、8 月 31 日、9 月 29 日、10 月 28 日、
12 月 4 日、12 月 30 日及 2024 年 2 月 1 日、3 月 1 日、3 月 30 日、4 月 30 日、
6 月 1 日、6 月 27 日、7 月 31 日、8 月 31 日、10 月 8 日、10 月 17 日、11 月 12
日分别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94 号、2023-108 号、2023-132
号、2023-140 号、2023-147 号、2023-160 号、2023-180 号、2024-012 号、2024-
021 号、2024-036 号、2024-056 号、2024-070 号、2024-081 号、2024-098 号、
2024-112 号、2024-121 号、2024-129 号、2024-136 号)。
(二)公司重整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11 月 9 日、11 月 22 日,公司管理人及重庆金科管理人在法院的监
督下,分别协助公司组织召开两次重整投资人评审委员会会议。各评审委员听取意向重整投资人陈述并对其正式提交的约束性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评分。根据全体评审委员综合评分结果,最终确认上海品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北京天娇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以下简称“品器联合体”)为公司及重庆金科中选重整投资人,且管理人已向品器联合体发出中选通知书。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11 月 23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述中选通知书要求,品器联合体应在收到中选通知书之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共计 1 亿元缔约保证金(其中包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转为缔约保证金)。公司接管理人通知,管理人银行账户已在规定时限内收到上述全额缔约保证金。
目前,公司、重庆金科正积极与中选重整投资人磋商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的相关工作进展及重整投资协议具体内容,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法院已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公司的股票已依《上市规则》的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除被受理重整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退市风险警示事项,亦不涉及其他强制退市情形,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经核准
后公司股票将恢复正常交易。
2、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扭转公司经营颓势,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如重整失败,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8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